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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重庆航道局机关公务车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公务车管理,为保障陆地交通安全切实保证公务用车需要,促使管理更加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车范围
  领导公务用车,重要公务接待用车。

  二、用车安全
  1、公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公务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驾驶员如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严禁开“带病车”;
  3、公务车驾驶员每月必须进行安全学习并作好记录;
  4、公务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不安全行车要求;
  5、无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公务车不得下奉节。

  三、用车原则
  1、机关公务用车由局长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严禁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自行驾车。除极个别紧急情况外,局主要领导可直接派车外(事后告之局办登记),任何个人和部门严禁直接向驾驶员要车,也不得随意点车。
  2、机关科室除涉及局对外形象、合同谈判、特别紧急公务外的不再派车。
  3、领导公务用车,由局办登记后,根据车辆情况派车。下班后或假日用车,应预先向局办登记,由局办派车。
  4、部门重要公务用车,须由部门负责人事先向局办提出口头申请,说明用车时间、事由、人数及目的地,由局办审核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根据车辆情况派车。
  5、市区内用车,由局办掌握。其余用车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局办方予派车。
  6、外单位和基层单位用车,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登记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公务车的派用由局长办公室负责,未经局办安排,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每次任务完成后,驾驶员须做好车辆的清洁保养,如实填写出车记录,并每月汇总一次,交办公室备案,财务部门每年对车辆进行单车核算。
  2、公务车驾驶员是一项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局办的安排,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有令则行、无令则止。
  3、公务车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10%。
  4、加强车辆油料管理,对行使里程进行估算,从而降低油料成本。
  5、驾驶员加强对油本的管理,一车一本,严禁混用。
  6、局办对出公务车进行优化组合,合理安排出车路线,减少行车里程、降低油耗。
  7、加强车辆维修管理,局办公室须有每辆车次维修记录,各车辆到各定点维修点维修,不得随意找点维修,若因外出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的,报销时须有领导认可的情况说明。

  五、本办法自2004年9月起施行,原渝道发[2001]337号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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