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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重庆航道局自管住宅出售实施细则
 
  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重庆市住改办发(98)2号、(95)125号、(96)4号、(97)12号、104号﹑渝纪发(95)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售房原则和规定:
  1、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职工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租买自愿。
  2、售房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3、按重庆市房改文件规定,单位按售房总面积20%提取和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4、售房资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定向使用,确保售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

二:购买现住房的折扣:
  1、折旧,成本价售房的年折扣率按2%执行,房屋使用超过30年的,折旧年限按30年计算。各类住房折旧额由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及其下属机构在评估时统一核定。
  2、购买现住房,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实际售价时,给予以下三项折扣:
  ①年工龄折扣额3.91元/m2
  ②现房折扣率3%
  ③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为20%
  执行上述折扣率(额)时,实际售价不得低于该类地区成本价的25%。
  3、凡重庆航道局全民职工,经组织正常分配的住房,均可按重庆市房改办公室当年公布的住房出售成本价格及折扣率购买现住房。
  4、本单位职工去世,其配偶未再婚系无业者并在本单位享受生活补贴、抚恤金,可以申请购买现住房及享受职工的三项折扣;本单位职工1995年12月31日后去世,其配偶未再婚,可以申请购买现住房及享受职工的三项折扣,其配偶再婚的只能按评估价购买;本单位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去世,其配偶系外单位职工,可以申请购买现住房,但只能按评估价购买。
  5、职工及配偶都去世,其子女不属重庆航道局职工,可以申请购买现住房,但只能按评估价购买。若子女系重庆航道局职工,且未分配过住房,可以过户给子女,并享受职工(子女)的三项折扣。
  6、租住外单位产权住房的职工,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住房,本单位可按此次购房所应享受的各项折扣给予购房补贴;确非本人原因此次未购房者,本单位可按此次购房所应享受的各项折扣给予购房补贴。
  7、原拆原建的本单位拆迁户,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住房,本单位按拆迁时的面积按此次所应享受的各项折扣给予购房补贴。
8、具有合法居住权的外单位职工,可以申请购买现住房,但只能按评估价格购买现住房。

三、1998年5月1日-1999年6月30日公房出售成本价格:
  一类地区:750元-800元
  二类地区:700元-740元
  三类地区:640元-690元
  四类地区:580元-630元
  五类地区:510元-570元
  六类地区:440元-500元

四:购买公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1、一般职工,干部为50-85平方米
  2、县处级干部为70-100平方米
  3、局级干部为100-140平方米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15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离休干部购买现住房,其面积控制标准在相应职级上,分别增加10平方米计算。

五、租住两套公有住房职工的购房问题:
  经组织正常分配租住的两套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未超过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可按房改办当年公布的住房出售成本价和折扣率购买现住房,若租住的两套公有住房的面积之和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只能选购一套,;另一套可继续租用。

六、购房职工的工龄确认
  1、工龄计算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在职职工工龄折扣年限算至1995年12月底,此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购房工龄折扣。
  2、离休老红军、老干部夫妻双方合计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3、离休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其配偶未再婚,购房比照第2条办理。
  4、一般职工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5、停薪留职的职工仍按规定给予购房工龄折扣。
  6、购房职工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只能计算购房者本人的工龄。
  7、本单位购房职工的配偶去世、辞职、辞退,可以计算其配偶的工龄,工龄折扣算至职工配偶去世、辞职、辞退为止。
  8、除名、开除、劳动教养的职工购房,在扣除待业、留用和劳教期间后,按前后两段实有工龄合并计算,判刑劳改的职工购房,从刑满释放重新就业时间起计算工龄折扣。

七、换购住房
  1、职工购买公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如购房未达到购房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和因职务、职称发生变化,面积没有住够(控制标准下限),允许换购一次,凡已换购的职工家庭,不能再享受购房和单位集资建房。
  2、换购住房的价格,按当年公布的公房出售成本价仍享受工龄折扣,现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
  3、换购住房的方式,将原购的完全产权房,腾空后交单位,原实房价款本金由单位在其就购房款中冲抵,利息、房屋折旧及租金等互不结算。单位对腾空的住房以腾空时当年公布的公房出售成本价向符合政策条件的职工出售。
  4、换购程序,先由职工提出申请,在单位有房源安排情况下,报主管领导同意,再报房管部门办理换购住房的审批手续。

八、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应缴纳的费用:
  1、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向职工个人收取占实际售价0.5%的转移登记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5元/证,并代税务部门收印花税5元/证。
  2、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向职工个人收取工本费和权属调查费合计10元/证,并代为税务部门收取印花税5元/证。
  3、住房自住期间不缴纳税费,若进入市场交易,按国家现有规定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九、其他
  1、此实施细则在实施中,重庆市有新的房改政策出 台,按新政策予以衔接。
  2、此实施细则由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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