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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重庆航道局机关科室来信来访来电处理制度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强化机关服务功能,促进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来信来访来电。

  二.对来信来访来电应做好记录,收信人(或接待、受话人)以及承办人均须签名备查。记录本要注意保存完好,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

  三.对群众来信,应及时拆封、登记,及时送科室负责人阅处,经办人最迟应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职工群众来访应严格程序接待。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解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做出恰当处理,不得随意推诿或上交,并做好来访者思想工作。

  五.接电话时除完整记录电话内容外,须严格按接电话程序操作且清楚记录受话时间、来电人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

  六.在处理来信来访来电工作中,所有科室人员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七.各科室负责人应督查来信来访来电的处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八.对由“两办”转到各科室的来信来访来电件或由局领导批示需由科室办理的来信来访来电件,各科室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和向“两办”通报。

  九.在处理来信来访来电工作中,就严格保密规定,对泄密的责任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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