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实施细则 |
一 总 则
1、为加强航道行政管理,依法保护航道,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以及长江航道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长江干流江津兰家沱至巫山鳊鱼溪及嘉陵江口千厮门以下航道。
3、长江重庆航道局是上述范围的航道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各航道处参与辖区内的航道行政管理。
二 管理机构
4、航道行政管理实行局、处、站三级管理体系。
5、局设立航道行政管理处,配备航道行政管理人员。
6、航道处设立航道行政管理检查站,实行双重领导,行政关系隶属航道处,
业务关系由航道行政管理处领导,专职人员数量由航道处确定,配备专职站长1名和专职人员,站长由航道处任命,事先须报经局同意,专职人员任命、变动事先须征求局航道行政管理处的意见,并上报备案。
7、航道站设立航道行政管理检查点,由船长、大副负责本辖区内航道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8、根据工作需要,航道行政管理处可以直接抽调各处专职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三
管理职责
9、长江重庆航道局
(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各项指示、规定。
(2) 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目标。
(3)领导各航道行政管理检查站业务工作,负责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航道执法检查。
(4)提出本辖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相关意见。
(5) 审批开辟专用航道和专设航标的方案。
(6) 参与砂石开采的审批,提出相关意见。
(7) 主持水工工程竣工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验收。
(8) 负责桥梁建设配套设施合同和桥区航标维护合同的洽谈签定以及其他
需要审批的事宜。
(9) 负责代设、代管专用航标的合同洽谈及签定工作。
(10)负责核定下拨航道处桥区航标、代设代管专用航标费用。
(11)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进行处罚时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建立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资料专档,建立专项记录,
整理有关资料,按时完成有关报表的填报和年度工作报告。
(13)征收航道及航道设施赔偿费。
(14)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联系。
(15)完成长江航道局与我局签订的《行政执法责任书》的目标和考核量化
指标以及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航道处
(1)宣传、贯彻、执行航道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2)及时制止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3) 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辖区内各类水工工程是否具有航道部门审批手
续以及是否按审批规定作业。开采砂石是否有航道部门意见,是否按规定开采。
(4) 配合局提出辖区内水工工程、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相关意见。
(5) 提出审查、审批专设航标方案,负责专设航标的实施工作。
(6) 配合局开展辖区桥梁航道配套设施和桥区航道合同洽谈工作。
(7) 参与水工工程施工完毕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竣工验收。
(8) 征收航道及航道设施赔偿费。
(9)每月书面向局汇报辖区作业的水工工程、开采砂石名称、地点、方式,是否经航道部门审批或有航道部门意见。
(10)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联系。
(11)认真完成局对处双文明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考核内
容。
(12)为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检查和执法提供交通方便。
(13)完成上级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1、航道站
(1)、航道行政管理和航道维护同是航道站的主要工作,各航道站应积极完成处对站签定的双文明目标责任书中航道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目标。
(2)、航道站必须对辖区的各类水工工程、开采砂石进行了解、监督、每月定时或不定时向处航道行政管理检查站汇报水工工程、开采砂石名称、地点、方式,配合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在辖区工作。
(3)、航道站应当给予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检查、执法提供用船方便。
(4)、完成局、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 审批程序
12、航道处当收到水工工程、开采砂石施工申请后,应当主动了解情况,对施工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施工申请、文件、资料一同上报局审批。
13、局收到航道处书面意见和有关资料后,提出相关意见。
14、局提出相关意见抄报长江航道局备案。
15、提出意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五 库区航道行政管理
16、忠县陶家石盘以下至巫山鳊鱼溪因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已形成库区航道,航道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不断适应新的要求。
17、加强对库区航道设施的保护,从重处理盗窃、破坏、侵占、损坏库区航道设施的行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18、严格审查库区深水采石、吸砂船舶航道内施工作业,必须设置专设航标显著标示采砂作业区域。
19、深化对库区航道已建和在建、拟建水工建筑物的检查、管理、审批,不断完善航道保护措施。
20、督促各处加强对桥区航标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同各桥梁建设、施工单位和桥梁使用单位协调、联系,做好桥区永久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21、对139米至156米和156至175米过度水位期临河工程,应严格技术审查、审批,防止蓄水后对航道的不良影响。
22、各航道处、航道站应认真收集库区航道淤积、变迁及各类水工工程信息,及时上报局航道行政管理处。
六 经费的征收和管理
23、航道及航道设施赔偿费按市财政局规定解缴。
24、航道及航道设施赔偿费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二级征收的原则进行。
25、航道行政管理业务费实行财务报销制度,局航道行政管理处业务费在局财务部门报销。航道处航道行政管理检查站业务费在处财务部门报销,费用开支须事先请示有关领导。
26、航道行政管理处在收取的航道赔偿费和其他航道行政管理性收费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管理费(提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27、航道赔偿费按60%下拨辖区航道处。
28、桥区航标施工期维护性收费按合同总费用的30%下拨桥梁所在辖区航道处,根据桥区特殊情况,可按此比例8%上下浮动。
29、专设航标及其他航道行政管理性收费,按总金额的55%下拨辖区航道处。
30、局抽派的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参与执法由局财务科报销差旅费。 七 附 则
31、局、处两级应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给予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航道、保卫、安监、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
32、航道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履行职责,不得失职或超越权限,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33、本细则由局航道行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34、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江重庆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实施细则》(渝道航管[2001]219号文件)随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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